(2017)粤0307执7644、7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644、7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项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56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86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0729元、公告费450元、两案执行费8363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共计60601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项某名下价值人民币6060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