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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忠成,李永泉,李泽军,谭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执异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瑞祥小区20区C-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579845933W。法定代表人郭俊,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忠成,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双柏县振兴路*号*幢***室,公民身份证号:5323221963********。申请执行人李永泉,女,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双柏县妥甸镇新会村委会大琢么村**号,公民身份证号:5323221967********。申请执行人李泽军,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委会大房子村**号,公民身份证号:5323221966********。申请执行人谭滢,女,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东兴路**号***室,公民身份证号:5323221973********。本院在执行李忠成、李永泉、李泽军、谭滢申请执行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楚中大司鉴字[2017]第10号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其公司的资产评估单价整体偏低,不符合市场客观实际价值,其公司存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异议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楚中大司鉴字[2017]第10号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评估鉴定结论说明,认为本次评估鉴定结果是客观和公正的,既未低估也未高估委托鉴定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本院查明,李忠成、李永泉、李泽军、谭滢申请执行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因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委托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会泽县城市花园小区的房地产(8套商铺,建筑面积2078.79㎡)进行价值评估。2017年4月25日,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楚中大司鉴字[2017]第10号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定该房地产(8套商铺,建筑面积2078.79㎡)评估鉴定价值为11368000元。上述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异议。本院认为:司法评估鉴定属于专业性问题,评估鉴定机构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完成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仅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进行审查、监督,不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结论进行实质审查,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结论负责。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否则不予准许重新评估。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国家有关机构确定的具有相应的评估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在本案评估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及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已告知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评估鉴定结论说明,认为本次评估鉴定结果是客观和公正的,既未低估也未高估委托鉴定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故被执行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对涉案资产重新评估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申宋强代理审判员  姚立明代理审判员  张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