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安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安柱,项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安柱,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项翠云,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安柱、项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执行费359元。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皖0828执2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并通过划拨其账户存款执行到位13867.53元。经财产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储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