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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臧守彬、吴侠等与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守彬,吴侠,臧梦琴,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陈宇,甘义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41号原告臧守彬,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生,住淮滨县。原告吴侠,女,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臧梦琴,女,汉族,2013年6月3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郑海燕,女,汉族,1992年7月16日生,住淮滨县。系原告臧梦琴母亲。委托代理人:郭祥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地址:淮滨县城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汪峰委托代理人:张鑫,系该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宇,男,汉族,1977年1月5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甘义芳,女,汉族,1976年8月2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何峰,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守彬、吴侠、臧梦琴诉被告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陈宇、甘义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人民陪审员  郭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