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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申请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财保1号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乐街8号。负责人:杜卫东。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11号区。法定代表人:郝明。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与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街支行账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3880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同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街支行账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38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