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畅,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安徽省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元一时代花园7幢303号,驻北京办事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D座4层。法定代表人杨守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京兴人社劳监理字[2016]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理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人社劳监理字[2016]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兴人社劳监理字[2016]1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韩媛媛代理审判员  青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伊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