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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忠富、胡青仕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忠富,胡青仕,崔富,史怀海,周从文,周小四,周忠浩,李忠余,何秀兰,洪方玉,周小腊,洪成平,崔平,崔义,巩家满,洪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忠富,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胡青仕,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富,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史怀海,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从文,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小四,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忠浩,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忠余,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何秀兰,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洪方玉,男,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小腊,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洪成平,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平,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义,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巩家满,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洪桂明,女,194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述十六名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胡青仕,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李忠富、胡青仕、崔富等十六人因对邓立明等五十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7民终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忠富、胡青仕、崔富等十六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忠富、胡青仕、崔富等十六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忠富、胡青仕、崔富等十六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小文审  判  员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杜梅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