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继钢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继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10号罪犯唐继钢,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继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被告人唐继钢与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52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唐继钢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唐继钢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唐继钢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继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6.7分。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缴纳五千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继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继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