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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魏铁忠与朱湘鑫、刘建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铁忠,朱湘鑫,刘建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57号原告魏铁忠委托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智军,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湘鑫被告刘建利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铁忠与被告朱湘鑫、刘建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湘鑫、刘建利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湘鑫、刘建利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铁忠撤回对被告朱湘鑫、刘建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共计2646元,由原告魏铁忠承担。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宾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