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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陆扣林与陈昌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扣林,陈昌群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茂(系陆扣林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昌群。再审申请人陆扣林因与被申请人陈昌群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民终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扣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无视房屋质量存在七个问题,没有提供涉案房屋已经完工的证据,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法院对陆扣林提起的反诉未予受理错误。陆扣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盐民终字第0267号民事判��,陆扣林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扣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山中审 判 员  陆轶群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