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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黄武奇、张玉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黄武奇,张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39号之一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段西路,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400661864885F。法定代表人:李正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武奇,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被告:张玉庆,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16000元的财产或存款。现原告申请对被告黄武奇解除存款冻结,无需再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武奇银行存款16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告黄武奇价值160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