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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女人街中段金赛旅馆6楼。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依据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赤仲裁字第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赤峰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经审理,本院作出(2017)内04民特14号民事裁定,撤销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赤仲裁字第02号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赤仲裁字第0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张宝坤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姝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