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园初、罗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园初,罗芝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园初,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武,吉安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芝兰,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诉讼代理人周晨明、万芊,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园初因与被上诉人罗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园初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其赔偿罗芝兰63374.82元。事实和理由: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系主次责任,应当以6:4的比例划分,一审以9:1划分过于悬殊。罗芝兰辩称,胡园初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按9:1的比例划分责任合理。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罗芝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园初赔偿其损失1169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2日上午8时50分许,胡园初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一根钢管沿朱北公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行至安福家宴门口路段时,遇罗芝兰抱小孩由庐陵生态园由东往西步行横过朱北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罗芝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吉州区交警大队认定,胡园初负事故全部责任,罗芝兰不负事故责任。罗芝兰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转入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23天,加上门诊费,花费医疗费共计47853.36元,胡园初垫付医疗费4000元。2016年10月21日,受法院委托,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芝兰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出具鉴定意见:罗芝兰伤残等级为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后续医疗费12000元(不含鉴定费,含两处内固定物拆除费用),其支付鉴定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胡园初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以推翻该认定书,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完整记载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对该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胡园初驾驶两轮电动车未确保安全且逆行并违规搭载货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罗芝兰90%的损失,罗芝兰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而走绿化带致使胡园初无法及时发现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自身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罗芝兰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47853.36元、护理费11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22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9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12291.36元。胡园初应赔偿罗芝兰损失的90%,即101062.22元,此前支付的4000元应予核减,故尚需赔偿97062.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胡园初赔偿罗芝兰97062.22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6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658元,由胡园初负担3000元,罗芝兰负担658元。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胡园初与罗芝兰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因和过程分析,胡园初承担主要责任、罗芝兰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在确定双方责任比例时按9:1处理,双方差距过大。罗芝兰过马路未走人行道且违规自绿化带中穿过,是胡园初无法及时发现导致事故的原因,综合该事故的成因和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本院确定胡园初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妥当。故胡园初应当赔偿罗芝兰89833.09元,扣除其已支付的4000元,还应支付85833.09元。综上所述,胡园初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为:胡园初赔偿罗芝兰85833.0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共计4282元,由罗芝兰负担700元,胡园初负担35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思铭审判员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