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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与吴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凤,吴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326号原告:陈玉凤,女,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被告:吴春水,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原告陈玉凤与被告吴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玉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凤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凤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陈玉凤负担。审判员  刘崇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