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与吴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凤,吴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326号原告:陈玉凤,女,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被告:吴春水,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原告陈玉凤与被告吴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玉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凤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凤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陈玉凤负担。审判员 刘崇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