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晨帆与谢卫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晨帆,谢卫民,凌耀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614号原告:蔡晨帆,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卫民,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代理人:林惠艺、周丽琼,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凌耀杰,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晨帆诉被告谢卫民、第三人凌耀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晨帆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晨帆撤诉。本案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蔡晨帆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