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京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京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27号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健康新村。法定代表人:张怀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京都,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京都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