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雅琴与被执行人陈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雅琴,陈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汪雅琴,女,1998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壶瓶山镇壶瓶山村3组07523号,公民省份证号码:430726199807075445。委托代理人王国广,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义德,男,1967年11月7号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古龙山村10组,公民省份证号码:432421196711078473X。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雅琴与被执行人陈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义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雅琴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汪雅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汪雅琴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4162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垫付的诉讼费210元,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