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青田万顺金属工艺饰品厂与池小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万顺金属工艺饰品厂,池小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717号原告:青田万顺金属工艺饰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浙XX田县温溪镇章底工业区。负责人:魏荣琼,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小甫,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万顺金属工艺饰品厂与被告池小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田万顺金属工艺饰品厂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