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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528-1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喻某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4.00元,减半收取3332.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烈人民陪审员  何兴全人民陪审员  杜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