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528-1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喻某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4.00元,减半收取3332.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烈人民陪审员 何兴全人民陪审员 杜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