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兰平申请执行贾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兰平,贾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兰平,女,1959年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振山,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兰平与被执行人贾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振山履行案款1960000元,承担受理费11452元及执行费22114元,共计1993566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即被执行人贾振山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全部案款19935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4执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