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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易某1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1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1,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被告人易某1曾因流氓,分别于1984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于1985年4月被劳动教养三年,于1993年3月被劳动教养三年。被告人易某1曾因犯流氓罪,于198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易某1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和平,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1及其辩护人刘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易某1在本市雨花台区xx室其家中,明知到其家中的被害人张某1(女,20岁)是智力残疾的妇女,仍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性关系。经xx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1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经xx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阴道拭子及内裤上均检见精斑,其DNA与被告人易某1血样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易某1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易某1前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认可,在法庭审理最后陈述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易某1在本市雨花台区xx室其家中,明知到其家中的被害人张某1(女,20岁)是智力残疾的妇女,仍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性关系。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1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阴道拭子及内裤上均检见精斑,其DNA与被告人易某1血样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易某1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易某1的供述证实:均否认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过性关系,但承认自己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辩解自己患有勃起性功能障碍无法发生性关系。其知道张某1是个弱智的女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还知道张某1上的是特殊教育学校,不是正常的学校。其和张某1说话的时候能感觉到张某1是个弱智的女孩,讲话和行为都反映出她智力不正常,而且她走路也不正常。张某1到其家来很随便,进门后还经常到沙发和其床上躺着睡觉。其称还知道张某1卖淫。其没有和张某1发生过性关系。2016年5月初一天晚上,张某1一个人穿着睡衣,跑到其家里,其儿子易某2开的门。张某1进来后,易某2去玩电脑,其在客厅听电视,张某1说她父亲晚上加班,她一个人在家害怕。因为易某2第二天早晨上学,易某2就睡觉了。其也进房间睡觉了,进门后,其还把房门反锁了。张某1当时坐在沙发窗户边椅子上看电视,然后她什么时候走的不知道,好像她在小房间玩了一会游戏。第二天早晨五点半其儿子要上学,其做饭给儿子吃,张某1又来其家,其问要不要给其儿子买早饭,其说不用,张某1就离开了。2016年4月13日,张某1主动来跟我讲,说自己马上嫁人了,自己爸爸去加班了,今天晚上过来陪我,意思就是到我家来睡觉,然后那天晚上,张某1大概晚上10点多钟来我家,她来的时候,我在听音乐,张某1直接跑到我睡觉的房间,然后就到我床上,我还在客厅听音乐,晚上11点左右,我就进房间,我就跟张某1讲:“你爸爸加班,你在我这最多待到12点就得回家”,然后我就将张某1赶到客厅,我就把门关起来了,我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5点30分起床,张某1不在,到早晨6点多钟的时候,张某1又来我们家了,她进门以后问我要钱说去吃早饭,我说没零钱,她就赖着不走,我当时坐在椅子上,张某1直接过来坐我腿上,面对着我坐,骑在我身上,她的手就在我裤裆里摸,她一直帮我打飞机打到射精,张某1就用手帮我擦生殖器,我就给她50块钱她就走了。我不知道我的精子怎么会到张某1内裤和阴道里。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我认识易某1两年多时间了,他和我住一个小区,都是3栋,他家是3单元xx室,一开始我不认识他,是他先找我说话的,他那时候让我去给他买东西,送到他家去,他就不让我走了,然后就让我脱衣服,说是脱衣服做爱,然后我就脱衣服了,他也把自己衣服脱了,他喊我上床的,我就上床的,他也上床了。上床以后他就开始摸我,用他下面戳我下面,戳进去了,那个叫什么我不知道,很疼,我不敢推他因为他会打人,我又不是傻子,戳了好多下,然后就有白色很臭的东西从我下面流出来,那个是什么我也不知道,就是很臭、很黏,然后我就去卫生间用纸擦的,擦完以后我就穿衣服回家的,他还跟我要了手机号码,两天打一次,但不是每次都买东西,有时候我去了他就直接戳我,戳完我就回家,他让我不要告诉别人,说如果告诉别人,110会抓他,我告诉别人他会打我,所以我谁也没说,他经常打我,都是用手扇我,我很害怕他,也很讨厌他,因为我怕我爸爸打我,也怕易某1打我。昨天晚上他又喊我到他家去睡觉,是他打电话给我的,说要睡觉,我就过去了,他就让我脱衣服上床睡觉的,他让我全部脱光,他自己也脱光,他让我上床,还把门锁起来,然后就开始摸我的,摸我胸口,还用嘴巴亲我,亲我的嘴巴和胸口,后来又用他下面戳我的,他还吃药,吃完戳我,每次都是这样,我也不知道他吃的什么药,他戳完我下面流了很臭的白色东西,黏的,然后我就去用纸擦干净,擦完仍在马桶里了,仍完了我就上床睡觉了,第二天早晨我睡醒起来就穿衣服回家了,那时天刚亮。该陈述证实易某1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情经过。3、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5日早上2点,我下班回家发现张某1不在家,我打了几个电话她都没接,早上4点30分起床看了张某1还没回来,我就上班去了,下午5点半的时候我下班,我就问她昨天在哪里睡觉的,她不吱声,我就打她,她终于说是在3栋3单元xx室的老头家睡觉的,我感觉这件事不对劲,就打电话给我侄女方某2。张某1智商不正常,5、6岁的时候就被诊断为二级智障,小区里人基本上都知道她是智障。4、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实:4月15日我叔叔方某1跟我讲他女儿张某1一夜没回来,在别人家睡觉的,得知她被人性侵了。看监控是4月14日晚20时51分至15日上午6点52分左右从老头家出来的。张某1跟我说是在3栋3单元xx室老头家睡觉的,那个老头还在床上摸她,而且发生完性关系后,还将她带到卫生间擦洗。她还讲那个老头会打她电话诱骗她去家里打游戏,不去老头会打她。我们一起到派出所报案的,随后我们又去xx医院做检查,检查完后我让张某1将内裤脱了下来,找了袋子装起来了,后来就带到派出所交给警官了。5、证人易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1弱智,脑袋不好。2016年4月中旬晚上十点左右张某1自己到我们家,她讲她爸不在家一个人在家害怕。到之后其和其父亲在客厅看电视,她也在客厅看电视,过一会易某1就去卧室睡觉了。她讲去小房间呆一会。我就把灯和电视关了在客厅睡觉了。我是早晨5点钟被叫醒的,我说睡一会,五点半我才起来,我起来的时候没有看见张某1,不知道她是什么时候走的。还有一次是在2015年的时候,也是她爸爸不在家张某1害怕一个人跑我们家了。第二天凌晨5点钟起来发现她躺在小房间椅子上。还说我和我父亲易某1住在一起,易某1平时一般不怎么出门,出门时我扶着他走,腿脚没有问题,视力不太好。当天张某1是自己到我家中的,是在我家中过夜的。6、证人禄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看上去智商有问题,小区物业和住户基本上都知道。7、证人赵某(xx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5日晚上,警察和张某1的家属将其带来xx医院,说是可能涉及被强奸,要做检查。后来其从张某1阴道取了三管阴道分泌物,取完以后交给民警带走了。8、被告人易某1的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易某1的自然情况,已成年。被告人易某1曾因犯流氓罪,于198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流氓,分别于1984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于1985年4月被劳动教养三年,于1993年3月被劳教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易某1涉嫌强奸罪一案,由被害人亲属方某2(被害人姐姐)于2016年4月15日19时许报案至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该分局于2016年4月16日立案侦查。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3日,民警至被告人易某1家中,将其传唤到岱善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涉案生物检材检测鉴定报告未出结果,故讯问后将易某1放回。2016年6月23日,民警再次至被告人易某1家中,将其传唤到岱善派出所接受调查。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xx医院病历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张某1内裤一条及病历一份,2016年4月15日张某1去明某医院妇科检查,医生赵某取了三管阴道口分泌物交由警察带走。12、公安人员穆某情况说明、易某1血样采集卡照片证实:2016年5月23日,民警将易某1传唤至岱善派出所,由民警对易某1血样进行采集,送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鉴定。13、被害人张某1的残疾人证证实:其自然信息,被害人张某1为智力二级残疾。14、被告人易某1残疾人证证实:易某1视力一级残疾。15、医院检查报告证实:2016年6月23日,易某1体检脑部CT未见明显异常,四肢张力正常,血糖高等情况。16、xx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17、xx宁公物鉴(法证)字[2016]169号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阴道拭子及内裤上均检见精斑,其DNA与被告人易某1血样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3.20*1020。18、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被告人易某1家中的现场环境、位置等情况。未发现异常痕迹。19、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及视频制作说明证实:2016年4月14日晚20时50分被害人张某1进出雨花台区xx室的,4月15日早晨5时02分张某1离开。补充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证实: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易某1在指定医院评定结果为视力残疾一级,结果属于盲类。(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易某1的残疾证系该在该中心办理,易某1当时的视力为一级重残,系盲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1明知是智力残疾的妇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1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易某1视力属于盲类,应当归属于盲人,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1前期对指控的罪行全部予以否认,辩称其根本没有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性关系。后期被告人易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经查:被告人易某1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性关系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DNA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某1的残疾证明等证据形成锁链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易某1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易某1系视力一级残疾属于盲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故请求法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易某1具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