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申永强等与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申永强,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住所地:随县唐县镇群云村*组。负责人:申永强。原告:申永强,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建工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出上诉等),系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以下简称华宝石材厂)、申永强与被告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晶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原告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申永强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申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申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随县华宝白云石材厂、申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