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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于辉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平,于辉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684号原告刘海平,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于辉礼,男,6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诉被告于辉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海平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