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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民初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韦宏图、韦转风等与卢忠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宏图,韦转风,韦晨风,卢忠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328号之一原告:韦宏图,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韦转风,女,1984年7月5日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春和,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晨风,女,1982年2月3日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卢忠小,男,1977年12月5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成旺,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韦宏图、韦转风、韦晨风与被告卢忠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韦宏图、韦转风、韦晨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宏图、韦转风、韦晨风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韦宏图、韦转风、韦晨风负担。审 判 长  廖清照审 判 员  马 毅人民陪审员  覃重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卫娥附: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