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美花、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美花,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再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美花,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马厍奥星路1号(油车港镇政府办公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6133223-7。法定代表人:徐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刘美花与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嘉检民(行)监[2017]33040000018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浙04民抗1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继飞、助理检察员周悦平出庭。原审原告刘美花、原审被告千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20日原审原告刘美花起诉称,2012年11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节地型村庄整理启动区项目进行泥工作业。截止2014年8月,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案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为: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花工资款34400元,于2015年11月底前付清;原告刘美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美花负担。该协议由本院(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卓炳文伪造工资发放表并以刘美花的名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涉案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卓炳文与千业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关系,而刘美花等8人与卓炳文为雇佣关系,刘美花等8人并非千业公司的员工,千业公司并未招用上述工人,亦未直接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前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卓炳文以刘美花名义,将伪造的《工资发放表》作为证据来起诉千业公司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虚假诉讼行为。综上,抗诉机关认为,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580号案件系虚假诉讼,存在错误,损害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予以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抗诉机关提交《建筑分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由浙江荣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11日变更为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王江泾镇节地型村庄整理启动项目工程项目部王建钢与卓炳文签订,载明卓炳文承包王江泾镇节地型村庄项目的土建泥工工作。原审原告刘美花、原审被告千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卓炳文与千业公司就王江泾镇节地型村庄整理启动区项目的土建泥工工程达成劳务分包协议,并签订《建筑分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刘美花受雇于卓炳文,曾在千叶公司王江泾镇节地型村庄项目工地工作,故刘美花在该工地的劳务费应向其雇主卓炳文主张,而非千业公司,抗诉机关有关原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之抗诉意见成立,再审应予以支持。因本案系再审,审理范围限于原审诉讼请求,原审诉请所依据之事实有误,所诉之被告不适格,再审应驳回原审原告之起诉。原审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刘美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 判 长 陈根荣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臧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