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2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建江与陆士忠、陈瑞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江,陆士忠,陈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江,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丽都城市。被执行人陆士忠,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陈瑞娟,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刘建江与被执行人陆士忠、陈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字第1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陆士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建江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4元,陈瑞娟以其与陆士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陆士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6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陆士忠、陈瑞娟应给付刘建江1939872元,该款由陆士忠、陈瑞娟以房抵款1639872元给刘建江,余款30万元于2017年6月12日给付20万元,2017年12月底给付10万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江有权就原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刘建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建江以与被执行人陆士忠、陈瑞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英审判员 蒋 东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