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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辉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6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辉福,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辉福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辉福自2016年11月份以来,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米兰春天小区G3栋1201室租房等地,通过互联网发布可提供贷款的虚假信息并预留联系方式,待被害人与其联系时,冒充天津市泽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贷款需缴纳保险金、验证费等,诱骗被害人将款项汇入到其指定的户名为“郑某”等的银行账户内。截止到被查获时,共骗取被害人卢某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林辉福于2016年11月25日被抓获,并被扣押到手机4部、银行卡2张、笔记本电脑3台、SIM卡4张、U盘4个等作案工具;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林辉福向本院退清违法所得款8,000元,并预缴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辉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卢某陈述,证人黄某证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取款录像截图,电脑提取文档材料照片,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缴交违法所得款、罚金票据,被告人林辉福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辉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辉福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辉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清违法所得款、预缴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林辉福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辉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林辉福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卢某。三、没收被告人林辉福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清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