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银法与张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银法,张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44号原告:武银法,男,汉族,1934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占兴,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武银法与被告张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武银法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银法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占兴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银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278.5元,由原告武银法负担。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