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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银法与张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银法,张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44号原告:武银法,男,汉族,1934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占兴,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武银法与被告张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武银法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银法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占兴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银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278.5元,由原告武银法负担。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