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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广辉与陈新艳、卫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辉,陈新艳,卫平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654号原告:陈广辉,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陈新艳,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卫平均,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新艳丈夫。原告陈广辉与被告陈新艳、卫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艳、卫平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广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0日,被告陈新艳向原告借款7万元,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陈新艳、卫平均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6月10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新艳向原告借款7万元;2、民政局出具的二被告夫妻关系证明一份。本院认为:被告陈新艳、卫平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故对陈广辉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新艳、卫平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广辉借款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婉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