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吴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91民初33号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明,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345元,并按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付清时止(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止的损失为338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售货门店购买电线电缆,其当日出具两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吴俊未应诉,亦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两份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2345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16日归还。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2日,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售货门店购买电线电缆,并于当日出具欠款金额分别为5345元和17000元的两份欠条,被告在两份欠条上均承诺欠款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嗣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货款无果,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如前述。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其第1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345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买受人,依法负有支付所购标的物价款的义务。被告在其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支付货款,构成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2345元及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2345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吴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和 良审判员 卢 清 生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真 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