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346号原告: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倪士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银,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王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影,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仪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