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红宇与邱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红宇,邱楠,王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抗2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红宇,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楠,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诉人孙红宇因与被申诉人邱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7)330000000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谢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益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