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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红宇与邱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红宇,邱楠,王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抗2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红宇,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楠,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诉人孙红宇因与被申诉人邱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7)330000000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谢静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益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