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莉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莉,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1999年7月29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三年;2006年3月20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16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60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莉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万州区沙龙公园附近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6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及红色片剂状物质。经称量晶体状物质和红色片剂状物质共计11.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被告人张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且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