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云文与高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云文,高定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2民初220号原告:孔云文,男,傣族,1953年3月17日生,农民,住梁河县,被告:高定仙,女,汉族,住梁河县。原告孔云文诉被告高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云文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孔云文承担。审判员 李菊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