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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云文与高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云文,高定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2民初220号原告:孔云文,男,傣族,1953年3月17日生,农民,住梁河县,被告:高定仙,女,汉族,住梁河县。原告孔云文诉被告高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云文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孔云文承担。审判员  李菊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