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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琦与被执行人曹前括故意伤害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琦,曹前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梁琦。被执行人曹前括。申请执行人梁琦与被执行人曹前括故意伤害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505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前括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039.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查,因被执行人曹前括未能履行(2016)苏0505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6年11月15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5执2426号,执行依据亦为(2016)苏0505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与(2016)苏0505执2426号执行案件依据相同的生效法律文书立案受理,属重复立案,且本案立案在后,故对本案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梁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