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爱清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爱清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47号罪犯董爱清,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爱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982元、美元3913.42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关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许爱琳、田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爱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爱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爱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董爱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予以从严,故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爱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