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董仕项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仕项,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董仕项,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歇坝村委会过脉山社34号。被执行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法定代表人:丁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仕项申请执行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划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洱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372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