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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昌与被执行人孙群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昌,孙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昌。被执行人:孙群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昌与被执行人孙群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7)吉0402执40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