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5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赖昌平与王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昌平,王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386号原告:赖昌平,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王先平,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昌平与被告王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昌平以已和王先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昌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2元,依法减半收取3921元,由原告赖昌平承担。审 判 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扶书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