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忠全与刘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全,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谭忠全,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刘彬,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34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谭忠全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彬向申请执行人谭忠全支付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刘彬向申请执行人谭忠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申请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刘彬负担。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彬存款、车辆及土地房屋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查焱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