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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静明与郑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静明,郑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42号原告:贾静明,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花正路,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强新,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6楼。负责人:杨新,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贾静明诉被告郑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贾静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贾静明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