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设、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设,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庆平,范侠,王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设,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罗庄村。法定代表人:范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平,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侠,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根红,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新乡监狱。上诉人赵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庆平、范侠、王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80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 阳审判员 刘成功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