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王旋、公茂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王旋,公茂婷,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所在地莱西市威海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绪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旋,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现住址。被告:公茂婷,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现住址。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莱西市烟台路与济南路路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诉被告王旋、公茂婷、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对被告王旋、公茂婷、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蕾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