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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深蓝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063号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桥溪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9150011620********。法定代表人:黄晓松。被告:重庆深蓝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47号4-1-1号。法定代表人:朱鹏。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深蓝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深蓝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深蓝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元,由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帅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