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建鑫、王圆、路金亮、宋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建鑫,王圆,路金亮,宋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431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猛,男,公司职工,住禹城市。被告:柳建鑫,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王圆,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禹城市。系柳建鑫妻子。被告:路金亮,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宋秀平,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建鑫、王圆、路金亮、宋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建鑫、王圆、路金亮、宋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张仕勇审判员 尚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