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与被告桂阳县樟市镇樟市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桂阳县樟市镇樟市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586号原告: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漕溪村。主要负责人:欧阳仁富,男。被告:桂阳县樟市镇樟市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樟市村。主要负责人:成贵文,男,该小组组长。原告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与被告桂阳县樟市镇樟市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原告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桂阳县樟市镇樟市村第四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阳县樟市镇漕溪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韵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