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晓军与被告李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军,李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24民初486号 原告:薛晓军,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西北街路影西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彐立,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西村乡望嘱村。 被告:李晋,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东街村。 原告薛晓军与被告李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晋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晓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彐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被告以急需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后还款20000元,剩余1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借款不还。 原告薛晓军在庭审时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晋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薛晓军借款3万元,期限为半个月。 被告李晋既未递交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被告李晋以急需为由向原告薛晓军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后还款20000元,剩余1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李晋借款不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晋向原告薛晓军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提供了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归还20000元,尚欠10000元借款应予归还。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晋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薛晓军尚欠借款1万元。 如被告李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常晋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伟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