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周玉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周玉磊,刘运胜,周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城关一街后行59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松。被执行人周玉磊,男,1954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刘运胜,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昌黎县,。被执行人周森林,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申请周玉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