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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彩侠 与刘怀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彩侠,刘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姚彩侠,女,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怀生,男,生于1958年7月25日,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2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彩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怀生支付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姚彩侠与被执行人刘怀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刘怀生于2017年9月底以前支付给姚彩侠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532元姚彩侠放弃。随即申请执行人姚彩侠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旺纯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田雨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晓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