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兰沈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沈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沈进,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于1980年6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10月因犯贪污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因盗窃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沈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斌、任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沈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兰沈进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9-20号33门智境体检中心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放置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元。2017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兰沈进抓获。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兰沈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并部分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确认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兰沈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悔罪,退赔被害人损失,且部分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沈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已缴纳罚金一千八百元,剩余罚金二千二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